本辦法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增列第八條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資格:「碩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校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案)教師,資格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博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應為本校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案)教師,資格須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必要時得延聘校內外符合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聘任資格之學者或專家,擔任共同指導教授。每位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以二位為上限。研究生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上述關係者,不得擔任其論文指導教授。」
(二)修正第十二條依學位授予法修正取得博士、碩士學位者,繳交至圖書館修正除論文外,增列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之形式。另若通過學位考試,除當學期未修畢規定應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數外,修正增加未完成畢業門檻者,該次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亦不計入學位考試次數規定。